2020年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历经16小时的庭审,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振华、周燕芬猥亵儿童案。当庭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,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。

五年刑期在网上引发了更大的愤怒,在微博上发现,绝大多数人认为判罚太轻。在凤凰新闻一项调查中,1.7万名受访者中有1.5万名表示对王振华的判罚太轻。

庭审结束后,该案审判长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并作出以下回应。因不存在性器官接触,定为猥亵儿童罪。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触是区分强奸罪(包括奸淫幼女)与猥亵儿童罪的关键。本案中,被告人王振华、周燕芬经过事先预谋,由周燕芬制造条件,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,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。故王振华系猥亵行为而非强奸行为。

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被告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,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,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。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,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。

被告人周燕芬虽未直接实施猥亵犯罪行为,但其系犯意的提起者,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牵线搭桥、承上启下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。综合周燕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,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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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富商王振华猥亵儿童案判五年》有8条评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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